【党纪学习教育】逐章逐条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十三)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条 文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巡视巡察工作,亲自听取巡视工作情况汇报并多次发表重要讲话、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要用好巡视这把反腐“利剑”。要切实运用好巡视成果,把解决问题的担子压给被巡视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加强督察督办,推动解决问题,巩固巡视成果,因巡视成果运用不到位又发生重大问题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巡视成果落到实处。
党章对巡视巡察工作作出专门规定。《党内监督条例》对开展巡视巡察和整改作出具体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详细规定了干扰巡视和不落实巡视整改要求的6种具体情形,即(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四)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并规定有这些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看,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工作人员为了防止自己的腐败行为或者失职渎职行为被发现,想方设法干扰、阻挠巡视巡察工作顺利开展,有的对巡视巡察组要求提供的有关情况,千方百计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有的对巡视巡察组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编造理由不提供,或者推诿、扯皮、拖延提供,或者避重就轻不提供关键、核心材料,甚至拒不提供;有的堵截干部群众到巡视巡察组上访,或者组织非正常集体访,或者制造突发事件,或者对巡视干部进行诬告、恐吓等。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有的责任担当不够、对整改工作敷衍应付走过场;有的不敢较真碰硬,对巡视巡察反馈的问题和移交的线索久拖不办、轻易查否;有的工作标准不高,避重就轻,整改不到位等等。
巡视是政治巡视,是对相关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进行的政治体检,要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严格的纪律约束,保证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关于巡视巡察制度和要求的落实,发挥巡视利剑作用。
条 文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解 读
本条是关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将“对党忠诚老实”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将“对党忠诚”写入入党誓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每一名党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尤其是在党组织审查处理其违纪行为期间,更应该对自己犯的错误认真反省检讨,积极主动地向组织如实坦白,积极协助组织及时查清违纪事实,决不允许有串供、伪造证据、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包庇同案人员、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这既是党员的义务,也是党员必须遵守的一项政治纪律。对于严重违纪甚至涉嫌违法,执迷不悟、拒绝挽救,对抗欺瞒组织、负隅顽抗到底的,必须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条 文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反党集会、游行、示威、宣讲活动行为和为反党集会、游行、示威、宣讲活动提供支持行为,以及未经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非正常聚众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总纲规定,全党同志要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条例》以严格的纪律约束,保证党章规定的落实。
本条分四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关于“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以及“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对其中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反对党的“三个基本”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无论是组织还是参加,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都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采取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的,达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后果,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参加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并在该场合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等言论的,则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款是关于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之外的其他参加人员,以及为反党集会、游行、示威、宣讲活动提供支持行为者的处分规定。与第一款只有开除党籍一个处分档次不同,第二款规定对此类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第三款规定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的人,主观上并不具有反对党的“三个基本”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目的,而是属于思想认识错误和觉悟水平低的问题,应当通过批评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经过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以教育团结大多数,打击极少数。
第四款规定对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条 文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反党、反社会主义、敌视政府组织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所有党组织和每名党员都有责任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决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对一切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均应予以抵制和反对,并进行坚决的斗争。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对组织、参加反党、反社会主义、敌视政府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的是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之外的其他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要区分策划者、组织者、骨干分子与一般成员的界限。“策划者、组织者”,主要是指筹备、谋划、安排、发动、指挥、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人。“骨干分子”,一般是指虽不是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但在组织中态度很坚决,活动很积极,行为很激进,起了中坚、骨干作用的人。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条 文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对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的是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之外的其他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三款规定的是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会道门”,主要是指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会门、道门等秘密结社组织。“邪教组织”,主要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组织。要区分会道门活动与一般迷信活动。前者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动宣传,制造混乱;而后者属于文化落后,缺乏科学知识,对二者处分依据的党纪条款不同。还应当注意,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等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