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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逐章逐条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十六)

发布人:jxkeda 发布日期:2024-05-27 11:25 点击次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条  文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对信仰宗教的党员的处理,以及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我国公民依法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共产党员应当是唯物主义者,是无神论者,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共产党员要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政党,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理想信念的灵魂”“我们要全面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仍然要学习马克思,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不断从中汲取科学智慧和理论力量,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更有定力、更有自信、更有智慧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确保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巨轮始终沿着正确航向破浪前行”。

党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之一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将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定列为党内政治生活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之一,明确规定党员“不准信仰宗教”。

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已经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根据党章第九条规定,党员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组织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决定把他除名。而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党员,危害十分严重,影响非常恶劣,表明其已背叛了党的事业,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作出细化具体化,把一贯的政策要求在条例中固定下来,对保证党员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供纪律保证。

条  文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迷信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组织迷信活动的行为,包括策划、领导、指挥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的是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三款规定的是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要把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策划者与一般参加人员以及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区分开来。对一般参加人员,只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才给予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也要把组织、参加迷信活动与利用迷信活动诈骗钱财、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伤害他人性命的行为区分开来,后者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与2018年《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相比,此次修订增加规定了“个人搞迷信活动”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个人搞迷信活动”,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党员“个人搞迷信活动”违背了党员应当是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的要求。对此《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专门强调:“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二是增加规定党员“个人搞迷信活动”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将使监督执纪更加精准,避免了以往对党员领导干部只是个人偷偷搞迷信活动,却被认定为“参加迷信活动”的问题。

三是党员“个人搞迷信活动”与《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迷信活动”、第二款规定的“参加迷信活动”相比,后两者均系多人参与搞迷信活动,其中“组织迷信活动”者具体策划、领导、指挥迷信活动,性质较为严重,相应应当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参加迷信活动”者则没有“组织迷信活动”者造成的政治危害大,相应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其中不明真相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党纪处分或者不予党纪处分。